10月23日下午,2013年第3期瑞林资源能源与环境法论坛在437ccm必赢国际凯原楼307成功举办。本次论坛邀请到的嘉宾是现任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的马勇。马主任以最近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公益诉讼”相关问题为主题,作了一场题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困境与展望”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437ccm必赢国际副教授王社坤主持,并邀请了从事诉讼法研究的437ccm必赢国际刘哲玮老师担任评议人。
马主任分别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以及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展望三个方面进行了演讲。
在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现状时,马主任首先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据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规定“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的明确规定。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7日)的《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主体、受理条件等做出了具体阐述,可以作为理解《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规定的参考。另外,马主任还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了简要的评论。介绍完法律依据后,马主任结合他曾亲自参与办理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了生动的讲解,与听众分享了自己的诉讼经历。马主任的亲身经历让大家感到“纸上得来终觉浅”,因为实际诉讼过程中永远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包括举证难以及其他一系列干扰因素。
在介绍完现状后,马主任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受理难、环境信息公开严重不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很多、赔偿损失钱款归向不明、诉讼成本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马主任提出了五点看法:首先,环境公益诉讼不会出现滥诉问题,应该放开对它的限制;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程序设置都需要更多的实践案例进行完善;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将有所突破;第四,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成为重要的诉讼指导;第五,环保组织将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
马主任报告之后,刘哲玮老师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报告进行了精彩评议。他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由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在环境方面、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案件中。然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对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但却导致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甚至很难被受理,目前处于被架空的状态。典型例证就是,自2013年民法修订案生效以来,公益诉讼的案件还没有出现过。从立法体系看,《民事诉讼法》把公益诉讼规定在当事人制度中,这就使得公益诉讼条款成为了孤立的条款,缺乏配套程序。最后,刘老师还指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例如起诉主体的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公益诉讼的调解、损害赔偿等。
在介绍完现状后,马主任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受理难、环境信息公开严重不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问题很多、赔偿损失钱款归向不明、诉讼成本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问题。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马主任提出了五点看法:首先,环境公益诉讼不会出现滥诉问题,应该放开对它的限制;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程序设置都需要更多的实践案例进行完善;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将有所突破;第四,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成为重要的诉讼指导;第五,环保组织将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
马主任报告之后,刘哲玮老师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报告进行了精彩评议。他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由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在环境方面、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案件中。然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对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但却导致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甚至很难被受理,目前处于被架空的状态。典型例证就是,自2013年民法修订案生效以来,公益诉讼的案件还没有出现过。从立法体系看,《民事诉讼法》把公益诉讼规定在当事人制度中,这就使得公益诉讼条款成为了孤立的条款,缺乏配套程序。最后,刘老师还指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例如起诉主体的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公益诉讼的调解、损害赔偿等。
报告的最后,马主任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损害赔偿钱款的去向、诉讼请求的实际执行状况等具体问题与听众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