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日上午,北大“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第三场——“如何学习宪法学”在437ccm必赢国际凯原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本场讲座的主题为“如何学习宪法学”,主要讲解何为宪法、何为宪法学以及如何学好宪法。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437ccm必赢国际的王磊教授,437ccm必赢国际院长助理刘哲玮副教授担任主持。
来自北京大学及周边高校的听众近400人聆听了讲座。刘哲玮老师在简要介绍王磊教授的学术背景后,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讲座分为五个单元:
“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宪法是授权法”
“宪法是限权法”
“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讲座伊始,王磊教授风趣而不失严谨地向同学们强调了学习宪法学的重要性。他认为,虽然在座各位新生在本科甚至高中阶段就已经学习过宪法知识,而枯燥的传统授课方式可能使得许多人对宪法不如对其他法律那么感兴趣,但事实上宪法的学习应当是最有意思的,因为宪法牵涉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为了进一步论证宪法的意义,王磊教授将话题引入了讲座的第一单元——“宪法是人权保障法”。
他首先以宪法的视角,对近期热点的“瑞典中国游客事件”进行深刻剖析,认为在暂时搁置道德对错的前提下,一个合格法律人在本次事件中应当关注的重点是:中国人究竟触犯了瑞典什么法律,以至于瑞典警方对包括两位老人在内的中国一家三口采取了如此粗暴的执法方式?换句话说,整个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当事人的人权是否遭受了公权力的侵犯。
王磊教授进而引申出宪法学界对于人权概念的定义,即人权是之所以为人而区别于动物所享有的尊严和价值,而宪法就是这样一部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之法律。
正是基于这个理由,我国于2004年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将“人权条款”安置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这体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紧密关联的,但两者在概念界定上仍有一定区别.
人权的概念更加抽象,语义涵盖范围也更加广阔。虽然整个宪法文本只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出现了“人权”二字,但从宪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宪法第三十四条到第五十条,从个人自由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都应当被视为人权概念在宪法条文上的映射。
又如,南非宪法法院1995年“废除死刑案”中,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死刑的依据明确,被下级法院判处死刑,但最终南非宪法法院却以死刑违反了南非宪法第11条第2款的关于禁止残酷的、不人道的、异常的刑罚的规定,宣布死刑违宪。
另一方面,虽然其他法律也同样保障着公民的各项权利,但宪法所保障的人权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最至关重要的权利,如人格尊严、平等权等,因此需要确立“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王磊老师生动形象的比喻到: “每部法律都有它的味道,刑法因惩治犯罪所以味道是苦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味道是酸的。 但宪法的味道是甜的,因为宪法要制约公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避免违宪的法律法规或行为对人权的侵犯”。
二、宪法是授权法
在“宪法是授权法”单元,王磊教授指出,政府的公权力都是由宪法授予的,因此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国家立法权、国务院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等等,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必须由宪法明文规定。对国家机关授予公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明确授权范围。众所周知,国家权力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现代国家权力的运作又很难再像古希腊城邦那样通过召开公民大会的方式来进行,需要依据不同的宪法理论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授予不同国家机关不同程度的权力,同时人民保留一部分权利。这都需要立宪者与修宪者不断地对宪法进行完善。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是需要宪法授予的,没有授予就不能行使,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公民的私权利则与此相反,即“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王磊教授强调,这也是为什么虽然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区、县、镇的人大就不能制定;为什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官进行任免,而吉林省磐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的“不信任弹劾办法”则有待商榷——因为宪法没有授权。
三、宪法是限权法
在“宪法是限权法”单元,王磊教授指出,“权力是有限的”这一观念是建立在宪法是限权法的基础之上的,即宪法本身是一部限制权力的法律。无论是税务机关征税,还是环保机关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亦或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都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力,而这也是最容易引发宪法问题讨论的地方。
权力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权力的内容上,也经常表现在权力行使的程序之中。王磊教授举了两个例子:
一是,湖南省政府为了加强行政程序合法,率先制定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开创了全国“省级行政程序规章”之先河。虽然湖南省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且从法律位阶的角度来看,省政府显然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从法律的实际内容来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可能牵涉到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从而可能触及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因而值得深入探讨。
二是,个别地方检察院允许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自选检察官,甚至引入“末尾淘汰机制”,对被当事人选择最少的检察官进行“处理”。且不论这种办法是否真正能够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有利影响,在宪法条文已经明确“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凭检察院的内部规范就做出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规定,显然有越权之嫌。
王磊教授总结道,政府公权力必须是有限的,而宪法正是这样一部限权法。
四、宪法是根本法
在“宪法是根本法”单元,王磊教授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当今所有中国公民都能接受的命题。而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根本法,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1.规定内容的重要性。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的规定,都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无论是在对象范围上还是重要程度上都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
2.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在我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可以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过半数通过,而我国宪法条文中仅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且宪法的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多数表决通过。
3.位阶效力的最高性。宪法所享有的最高法律位阶使得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内容相抵触,即“宪法至上”的原则。
为了进一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效力,王磊教授以2003年的广东“孙志刚案”作为举例。
2003年,湖北大专生孙志刚在广州工作,因晚上出门没带身份证,被拘留至某派出所。期间,虽然公司第一时间派人将孙志刚的身份证送至派出所,但是孙志刚仍被扣押,并先后被转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站和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最终在救治站身亡。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孙志刚被收容遣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八十年代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办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而《宪法》和《立法法》已经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度法律来规定,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位阶的最高效力,所以《办法》涉嫌违宪。国务院最终是以“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的理由自行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试图以撤销抵触上位法的下位法的方式建立中国的合宪性审查,仍然任重而道远。
另一方面,王磊教授也要求新生们正确地理解宪法作为根本法与作为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解释道,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律,与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力,这是法律的共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宪法很难被适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尽管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观念非常重要,但宪法也需要“接地气”,能够真正进入公民的现实生活。中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这一论断非常重要。
五、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
和国家权力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王磊教授认为,宪法还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宪法序言最后一段与宪法正文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连接点,因此需要具体分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最基本的方面。比如说,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选举权,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在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派生出政府、法院与检察院,分别行使相应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最终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起来”。
另一方面,宪法也规定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在私权利之间,个人的权利行使有可能会与他人的权利相冲突。在王磊教授所举例的“美国同性恋婚礼蛋糕”一案中,同性恋人购买蛋糕不受歧视的平等权利,与蛋糕店老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产生了冲突,两个权利之间的价值衡量就必须依据宪法作出。
再如,针对“超市搜身案”,有人写文章斥责超市侵犯人格尊严,却反被超市起诉侵犯名誉,这里个人言论自由与商店名誉权也需要依据宪法衡量。
在公权力之间,宪法对公权力的划分最终也会影响到私权利的保障。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使得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保障公民权利。
再如,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表面上看是确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为了保障人权,避免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这类冤假错案再度发生。
最后,王磊教授强调,虽然宪法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类似,都调整特定的法律关系,但民法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宪法调整的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相较于个人作为私权利主体总是过于强大。因此,同学们学习宪法一定要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个角度来分析宪法法律关系。
综述:黄贤达 437ccm必赢国际2018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