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新加坡国立大学437ccm必赢国际助理教授Tara Davenport作为437ccm必赢国际全球化与比较法律系列讲座的主讲学者,做了题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损害责任”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437ccm必赢国际助理教授廖雪霞主持,校内外近百余名师生在线参与讲座,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本次讲座围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损害责任》(Craik N, Davenport T, Mackenzie R.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Harm to the Global Commons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3)一书关于诉权(standing)的章节展开。
Tara Davenport :
环境损害和赔偿制度目的在于赔偿受到损害的相关方,为避免损害提供有效的威慑以及为不法行为者和受害者做出减小损失的行为提供激励,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减小损害事件带来的成本。环境损害和赔偿制度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承担国际责任、由国家协调法律制度安排确保私人主体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私人主体基于国内法承担责任以及损害与赔偿机制(比如国家集体建立损害与赔偿基金)。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损害责任》围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BNJ)展开,包括南极地区、深海海底和公海的环境损害责任问题。虽然ABNJ面临的环境风险愈发紧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没有体系性的规定,且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次讲座关注“谁有诉权提起对于ABNJ损害的请求”。诉权要求潜在的求偿人证明不法行为者的行为影响了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通常被称为“权利”或“法益”,而不是单纯的利益。诉权的规则与所寻求的救济性质密切相关,也受国际法承认可予赔偿的损害类型不断演变的理解的影响。国际法院在2018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第一次承认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环境相关能力的损害或丧失是可以得到赔偿的。这种赔偿包括在环境恢复前,相关货物和服务的损害或损失,以及恢复受损害环境所需的费用。
在ABNJ区域,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都可能提起环境损害诉讼。在公海区域,国家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保护其管辖范围内海洋环境的义务,但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明确。其他国家可以通过2001年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2条或48条提起诉讼,2011年海底争端法庭咨询意见将保护公海环境的义务认定为具有对世属性的义务,这为此种路径提供了可能性。国际组织可以通过2011年《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第49条提起诉讼;非政府组织则可以通过《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3条2款提起诉讼,但在目前制度框架下的可行性较低。
在深海海床区域,国际海底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富钻结壳勘探规章、开采条例(目前在制定中)等。海底资源勘探和开采只有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后才能进行,私主体必须要获得国家的支持。在责任承担层面,承包者应对其作业中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赔偿责任(《海洋法公约》附件三第22条)。管理局应对其在行使职权和执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包括违反第168条第2款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海洋法公约》附件三第22条)。缔约国基于《海洋法公约》第139条就未能履行本部分规定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有责任豁免。在求偿层面,国际海底管理局、从事深海海底采矿的实体、其他海洋使用者和沿海国可以请求赔偿,每个缔约国也可能有权根据与养护公海和ABNJ区域内环境有关的普遍义务要求赔偿。
在南极区域,南极条约第15、16条和2005年赔偿责任附件要求国家和非国家经营者对其活动引起的环境紧急情况采取迅速和有效的反应行动,如果国家或非国家经营者未能采取行动,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各方介入。采取行动的国家或根据责任附件设立的基金有权主张有责任采取行动的国家偿还相应行动费用,如有争议,将采用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或提交南极条约咨询会议(ATCM)处理。国家也应建立制度确保非国家经营者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自然资源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但国家关于ABNJ区域提起环境损害诉讼的诉权有待进一步发展。南极和深海海底区域的赔偿责任制度实践表明,制度框架将有助于损害责任和赔偿。非政府组织将可能在ABNJ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评议环节
孙林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国家责任是国家承担不法行为的责任;而环境损害责任范围更广,主体包括国家和个人。广义的liability概念包括国家责任,但具体来看,国家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可以被国家责任概括,环境损害责任则处理国家没有违反国际义务的情形。个人的环境损害责任可能基于违法行为,也可能基于无过错严格责任。
问答环节
提问1:在ABNJ领域同时适用谨慎义务(due diligence)和严格责任是否会有冲突?
Tara Davenport:不会冲突。两个制度的适用情形不同。严格责任下,只需要处理损害结果,而谨慎义务只在国家不法行为情况下才适用。
提问2:普通法下的公共信托理论等理论能否对于ABNJ区域的国家诉权提供基础?
Tara Davenport:目前这个理论主要在国内采用,也体现了对环境的重视,但在国际法领域还没有被广泛接受。
提问3:在ABNJ区域,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合适?
Tara Davenport:严格责任很难得到国家接受。而在侵权责任框架下,国家容易通过谨慎义务避免责任,仅通过国际法规制可能不够。此外,在制度设计层面,也需要考虑制度目标是鼓励还是减少探索ABNJ区域的资源,并平衡不同的制度目标。
开讲嘉宾简介
Tara Davenport博士担任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海洋法与政策团队联合负责人、亚太环境法中心副主任、亚洲国际法学会执行理事会成员,也是《亚洲国际法杂志》编委会和《海洋发展与国际法》杂志编委会成员。她先后获得伦敦经济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海商法)学位、耶鲁大学437ccm必赢国际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并曾获得富布赖特奖学金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海外研究生奖学金。她的研究领域是海洋法,包括海事安全、海底电缆、深海海底采矿、气候变化与海洋法和海洋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