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437ccm必赢国际全球教席学者、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Anne Peters举办了一场题为“国际法中的人本化与反人本化”的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437ccm必赢国际副教授陈一峰主持,复旦大学437ccm必赢国际教授蔡从燕和中国人民大学437ccm必赢国际助理教授刘洋担任评议人。校内外百余名师生参与讲座,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Anne Peters:
“人本化”(humanisation)的概念最早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Tadić案中被提出,尽管当时并没有使用“人本化”这一特定词汇。上诉庭宣称,以国家主权为导向的国际法方法正在逐渐被以人为本的方法所取代。2000年,ICTY法官Theodor Meron创造了“人本化”一词,后来这一概念又扩展到武装冲突法之外的整个国际法领域。
一、国际法的人本化概述
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新的人权主张在国际法的论述和实践中愈发常见,例如享有清洁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城市权或互联网权等。
第二,出现以个人直接义务为基础的国际法。纽伦堡法庭认为,国际法对个人和国家都规定了义务和责任,且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抽象的实体犯下的,只有通过惩罚犯下这种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得到落实。
第三,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强化。个人被视为国际法上的独立主体并在投资法、领事法、国际劳动法、国际难民法以及国际刑法等领域享有权利。
第四,人权被纳入国际法的许多部门领域,在相关法律制度中起到削弱或加强的作用。
二、人本化发展的实例
人权效应在法律上产生的实际后果至少有三种:第一,根据人权来解释国际法的每一项特别规则;第二,必须进行人权影响评估;第三,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人权尽职调查。
传统上,反战法( jus contra bellum )禁止仅为保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使用武力。201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联合国文号CCPR/C/GC/36)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扩张至受害国与侵略国双方的平民和士兵。国际气候法也建立了一种互动循环:气候被人本化,人权也被气候变化所塑造。
这些事实体现了国际法律体系的本质和目标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转变,从国家中心主义向人文主义的法律转变。
三、关于国际法人本化的批评
对于国际法人本化的批评主要有七种。
其一,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的经典批判认为“人权”是一种西方话语,将“非西方”作为西方的一种对立面(the West against the rest)。“人权”概念根植于西方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人本化可以也应当纳入非西方传统,纳入非西方传统的人本化辩论将有助于形成一种跨文化的、进步的和包容性的人权文化。
其二,有批评意见认为“人权”这一概念过度扩张,会削弱对国际法核心内容和最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为了应对这种“人权泛滥”,应当避免“人权”概念负担过重。例如,可以把一些不属于狭义“人权”概念的权利归入“普通权利”(ordinary rights)的范畴。
其三,新唯物主义批评攻击了“权利”概念本身,认为“自我”“权利”都只是被构建出来的概念。但是,这种批评忽视了哲学分析与法律分析是不同的,“主体”的概念对法律来说是必需的。
其四,有批评意见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是在忽视个人对集体负有的义务与责任和社区团结。但是,这种批评忽视了人本化与个人应当承担义务两者并不矛盾,人本化也强调构筑“国际法下个人行为者的义务”的概念。
其五,有批评意见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事实上是新自由主义的“同伙”,是掌权者使用的挡箭牌。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具有双重性质,即尽管国家是最主要的侵犯人权者,但它也是现有的保障人权的最佳手段。国际法的人本化必须关注经济不平等及其他现实中的不平等情况,将国家作为保护人权的受托人,并最终形成一个人本化的后自由主义理论。
其六,有批评意见认为国际法的人本化仍然保有新殖民主义目的,意图维持对第三世界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征服,并因此批评人本化学者只是国际法新殖民主义结构的辩护者,试图将人们的注意力从国家法律体系、不平等、贫困等真正的问题上转移。诚然,这种批评意见指出了深刻的殖民主义遗留问题。但国际法的人本化并不是殖民主义的傀儡,人本化需要更多地关注那些融合了社群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非西方哲学传统,从而将有助于阐明正义的概念。
其七,有批评认为人本主义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尤其是在气候灾难频发的现在,呼吁将人类作为国际法的中心意味着减损对生态环境的关注。这种批评带来的启示是现今需要的是一种绿色人本主义(green humanism)、一种人类包容性的生态中心主义(human inclusive ecocentrism)。
总之,人本化不能满足于纯粹的形式话语,而应当关注不平等、剥削和社区间的正义。为了应对国家资本主义、新殖民主义和环境破坏等国际法上的遗留问题,不能将人类个体从国际法体系中完全排除。对于相当一部分的人类来说,人本化的时代才刚刚开始。
评议环节:
蔡从燕 复旦大学437ccm必赢国际教授:
在普遍的人权危机下,当前是一个反思人权定义的良好契机。冷战后,许多非西方国家主动将自己的人权传统向西方靠近,而西方世界确实仍有大量的思想资源可用于完善人权概念。但是,不同的国家面临的挑战不同,因此需要不同的应对手段。此外,绿色国际法概念本身也有伪装经济保护主义的风险,如何应对人工智能侵犯人权的行为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讨论。
刘洋 中国人民大学437ccm必赢国际助理教授:
Anne Peters教授的研究以人本化为角度引导我们重新思考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其一,国际法的语言是否天然地存在偏见并偏向某些利益?例如,现在的议题是人本化还是殖民化的人本化,或是以西方为中心的人本化?人本化的批评者还有哪些分支?其二,对于后人本主义概念的兴起,不应当仅关注理论本身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去关注这些人权项目给现实世界带来了什么影响。
Anne Peters:
国际法的人本化必须关注现实世界中正在发生的事情,且因为各国情况不同,可能需要不同的策略来实现人权。即使如此,应当强调“人权”概念本身存在底线,人权必须是自下而上地提出的,人们自身的发言权不应当被剥夺。
问答环节:
提问一:人本化与武装冲突法存在密切关系,但是人权理论似乎并没有对武装冲突法的规则框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何看待人权和武装冲突法的作用?
Anne Peters: 在武装冲突法中适用人权的想法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并且法院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最新文件是2019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有关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即使不能将人权直接适用于战争中的杀戮,仍将总是保留事后调查的程序性义务(procedural obligation of investigation afterward)。”
提问二:是否只有在一国对人权义务的违反超过特定程度后,其他国家才可以要求该国承担责任?如果只是存在发生人权危机的可能性,但侵犯尚未实际发生,是否意味着其他国家无法要求该国承担责任?
Anne Peters: 任何情况下,国家都可以口头批评或指出他国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对于第二个问题,国际法原则上允许受害国采取反制措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受影响的国家(specially affected states)在并未切实受损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反制措施。
提问三:现如今气候法中的人权问题似乎成为了一个技术问题或一场政治谈判,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看待气候变化的政治化问题?
Anne Peters: 引入人权能够推动各国履行气候保护义务,人权法院是现存的最具活力的法律工具。由于人权法和其他国际法领域正在互相影响,在人权法院处理气候问题有助于将不同领域的法律应用整合到统一的国际机构中处理,并由此加强对于国际法的系统性解释。
学者简介:
Anne Peters教授为437ccm必赢国际全球教席学者、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德国海德堡大学437ccm必赢国际教授、弗赖堡大学437ccm必赢国际教授、瑞士巴塞尔大学437ccm必赢国际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 L. Bates Lea 全球法学教授。她是欧洲国际公法学术研究的领军人物之一,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国际公法、欧洲宪法、比较宪法、国际人权法等。
Peters教授先后求学于德国维尔茨堡大学、瑞士洛桑大学、德国弗赖堡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她曾任格鲁吉亚冲突问题国际实况调查团法律专家、欧洲国际法学会会长、欧洲理事会“通过法律实现民主”威尼斯委员会德国代表等,并在德国宪法学会和国际宪法学会等多个学术团体的管理委员会任职。
Peters 教授目前担任德国联邦外交部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国际法协会使用武力委员会成员、德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和巴塞尔治理研究所董事会副会长。
Peters 教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所著的《国际法史手册》曾获美国国际法学会图书奖。多年来,她受邀赴世界各地知名大学访问、讲学,也曾多次到访北京大学。她丰富的学识和精彩的讲授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