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转换——从军工厂到法院
作为文革前最后一届大学生,吴合振于1965年进入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机械系学习,1970年毕业后被分配到河南某部队学生连参加劳动锻炼。1972年1月,经过再分配后进入某军工厂从事工艺设计工作。除了完成生产任务之外,吴合振还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编写设计手册,纠正了很多国外资料的错漏之处。由于职工们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工厂开办了“夜大”讲授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从那以后,吴合振白天在车间工作,晚上在“夜大”教书。
“夜大”的学生中,有一位是分厂的团委书记,1980年4月份,河南省公检法系统从各单位选拔人才,团委书记向他们推荐了吴合振。半个月之后,吴合振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令,从此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
以法为业
1980年5月底,吴合振正式调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组织法的规定,省高院当时刚刚成立经济审判庭,庭长是原来主管刑事案件的转业军人,其他几名同事也没有经济审判的经验。其实不只是经济庭,整个检法系统在经历了文革之后,都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学习”,这是吴合振对自己入职之初工作状态的描述,凭着一股“要干就干好”的精神,吴合振很快成长为经济庭乃至全院的业务骨干。那段时期,他参与审理了经济庭成立后的第一起案件,在庭长领导下开展组织工作,将设立经济庭推广到全省各级法院。在他们的努力之下,河南省的经济审判工作在初期始终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
1983年机构改革时,吴合振从助理审判员直接升任经济庭副庭长,这是组织对他工作能力的高度肯定和认可。工作之余,他坚持进行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学术成果颇丰,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大量论文并有数本专著陆续出版。众所周知,法官的工作任务和压力是非常繁重的,吴合振能够同时兼顾业务和学术,让人钦佩。在担任副院长时,他需要主持大量的行政工作,但对于自己分管的案件,依然亲力亲为,没有丝毫的懈怠。
1990年2月,吴合振作为交流干部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任职于经济庭综合组,参与主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半年后,吴合振任综合组组长,在此期间,他参与起草和修改了一大批民商事领域的司法解释。在起草一项关于保证的司法解释时,他整天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料室,从书柜顶上翻出布满灰尘的旧资料,系统研究了文革前的立法材料和各国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地方实际问题,最终完成了初稿。在征求专家意见的环节,江平教授给出了非常高的评价,认为“这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好的一个”。在吴合振看来,这也是对他最好的肯定。此外,在《担保法》、《物权法》、《经济合同法》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吴合振也提供了多项重要意见。
北大深造
1988年,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的主持下,旨在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成立。经过考试选拔,吴合振成为了第一期高级法官培训班的一名学员,进入北京大学开始了为期一年的学习生涯。
在北大学习期间,授课老师都是各个领域的泰斗级人物,比如民诉法的刘家兴老师、民法的魏振瀛老师等。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实践积累和理论钻研,吴合振依然保持着谦虚谨慎的作风,他自觉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因此非常珍惜这次系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机会,而北大兼容并包的学风也给吴合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北大的一年,他每天保证十几个小时的学习时间,不仅顺利完成了16门课的学业,还跟梁慧星、江平等成为了很好的朋友。1989年底,吴合振把在北大民诉课的课程论文修改后,参评了全国法院首届学术讨论会,这篇题为《经济诉讼中反诉的理论与实践》的论文最终获得优秀论文一等奖被收入《人民法院年鉴》1989年卷。
采访后记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吴合振先生的平和和谦逊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多次提到自己不是科班出身,所以不能停止学习和进步。无论是在什么岗位,他首先想的就是做好自己的工作,肯吃苦,勤钻研,却从来不考虑会有什么回报。当我问到,您这么热爱工作勤奋学习的动力是什么,是因为对法律的热爱还是责任感使然,他的答案却朴实的让人意外,他只是说,人活着就应该干点事儿,不管干什么,要干就干好。
张帆/12级法律硕士、校友会志愿者